原文如下:
各派出機構,中國核工業集團有限公司、國家電網有限公司、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中國華能集團有限公司、中國大唐集團有限公司、中國華電集團有限公司、國家電力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中國長江三峽集團有限公司、國家能源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國家開發投資集團有限公司、華潤(集團)有限公司、中國廣核集團有限公司、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有關電力企業:
為貫徹“放管服”改革決策部署,落實《優化營商環境條例》《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電力監管條例》有關規定,維護電力市場秩序,保障電費結算公平及時,進一步規范電網企業與發電企業電費結算行為,現就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電網企業與發電企業簽訂購售電合同未事先明確約定使用非現金結算支付的,應使用現金結算支付,不得使用承兌匯票(包括銀行承兌匯票、財務公司承兌匯票、商業承兌匯票)、國內信用證,以及業務規則、業務形式、應用場景與票據類似的應收賬款電子憑證等企業自設電子債務憑證工具延期支付。
二、電網企業如確需使用承兌匯票等非現金支付工具延期支付電費的,應采取買方付息等方式承擔資金成本和兌付風險,由雙方協商一致以書面形式明確支付條件,并遵守《發電企業與電網企業電費結算辦法》(國能發監管〔2020〕79號)第十八條有關規定。
三、電網企業應進一步加強信息報送工作,每半年向所在地能源監管機構報送電費結算使用承兌匯票等情況。
特此通知。
國家能源局綜合司
2022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