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電力新聞網訊 5月25日,隨著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發布《關于印發2021年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我國各省級行政區(除西藏)迎來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的第二個正式“考核年”。
記者注意到,《通知》同時公布了各省級行政區域今明兩年的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其中,各省2021年責任權重確定的保障性并網規模主要用于安排存量項目,2022年權重指標用于確定2022年度保障性并網規模,以引導各地區合理安排建設時序、加快推進存量項目建設。
2021、2022年權重目標同期發布
引導各地消納能力穩步提升
錨定“2025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費比重提高至20%左右”的發展目標,成為《通知》的鮮明導向。記者對比發現,各省(區、市)的2021年可再生能源電力非水電消納責任權重最低值均穩中有升,意在有序引導地方逐步提升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水平。
《通知》不僅明確了2021年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還提前明確了2022年預期目標,并指出,從2021年起,每年初滾動發布各省權重,同時印發當年和次年消納責任權重。其中,當年權重為約束性指標,各省按此進行考核評估,次年權重為預期性指標,各省按此開展項目儲備。
存量項目的建設進展得到關注。《通知》指出,2020年底前已核準且在核準有效期內的風電項目、2019年和2020年平價風電光伏項目、以及競價光伏項目直接納入各省(區、市)保障性并網項目范圍,應在規定時限內建成投產。對于超出核準(備案)有效期而長期不建的項目,各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應及時組織清理,對確實不具備建設條件的,應及時予以廢止。
2021年,戶用光伏發電項目建設持續得到了國家財政支持,補貼總額度與去年持平,仍為5萬元。《通知》指出,在確保安全前提下,鼓勵有條件的戶用光伏項目配備儲能。同時,戶用光伏發電項目由電網企業保障并網消納。
《通知》要求,各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會同經濟運行管理部門要切實承擔牽頭責任,積極推動本地可再生能源電力建設,開展跨省跨區電力交易,推動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落實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任務。各電網企業要切實承擔組織責任,認真做好可再生能源電力并網消納、跨省跨區域輸送和市場交易。各派出機構要切實承擔監管責任,積極協調落實可再生能源電力并網消納和跨省跨區域交易,對監管區域內消納責任權重完成情況開展監管。
權重考核可轉移、可“互助”
考核機制靈活有力
2020年12月,國家能源局法制和體制改革司相關負責人在《新時代的中國能源發展》白皮書新聞發布會上表示,將加強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的評價考核,納入地方經濟社會發展考核體系。面對力度不斷加強的考核制度,如何按期高質量完成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目標,成為擺在每個省級行政區域面前的一道發展必答題。
本次印發的《通知》,首次為各省級行政區域參加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考核提供了轉移。文件指出,各省在確保完成2025年消納責任權重預期目標的前提下,由于當地水電、核電集中投產影響消納空間或其他客觀原因,當年未完成消納責任權重的,可以將未完成的消納責任權重累計到下一年度一并完成。
據了解,其中的“客觀原因”,主要指各地區因天氣原因,當年的水能、風能、太陽能等可再生能源資源出現顯著降低導致發電量減少的情況,充分考慮了可再生能源電力“靠天吃飯”具有隨機性、波動性較大的特點,考核機制更加科學。
同時,為充分發揮積極性和主動性,兩部委為各省“支招”,提出省間消納責任可以置換。各省可以根據各自經濟發展需要、資源稟賦和消納能力等,協商采取靈活有效的方式,共同完成消納責任權重。而超額完成激勵性權重的地區,會在接受能源雙控考核時按國家有關政策得到激勵。
業內專家表示,在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考核及碳達峰、碳中和目標的壓力下,這一方案的出臺,有望加強東部電力需求地區與西部清潔能源集中地區的能源合作,進一步優化能源資源配置。
在上一個五年,為推動能源結構優化升級,我國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機制正式建立,“2020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費比重15%”目標任務提前一年實現。通過《通知》導向不難看出,站在新一個五年的起點,我國各部門、各地區將繼續努力,確保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能力提升有力有效,能源結構調整有序有度,穩步走好新時代的能源高質量發展之路。
【通知全文】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2021年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及有關事項的通知
發改能源〔2021〕70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能源局、經信委(工信委、工信廳),國家能源局各派出機構,國家電網有限公司、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電力規劃設計總院、水電水利規劃設計總院:
為貫徹落實碳達峰、碳中和任務,實現2025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費比重提高至20%左右的目標,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機制的通知》(發改能源〔2019〕807號),現將2021年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和2022年預期目標印發給你們,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從2021年起,每年初滾動發布各省權重,同時印發當年和次年消納責任權重,當年權重為約束性指標,各省按此進行考核評估,次年權重為預期性指標,各省按此開展項目儲備。2021年各省(區、市)消納責任權重見附件1,2022年各省(區、市)預期目標見附件2。
二、各省在確保完成2025年消納責任權重預期目標的前提下,由于當地水電、核電集中投產影響消納空間或其他客觀原因,當年未完成消納責任權重的,可以將未完成的消納責任權重累計到下一年度一并完成。各省可以根據各自經濟發展需要、資源稟賦和消納能力等,相互協商采取靈活有效的方式,共同完成消納責任權重。對超額完成激勵性權重的,在能源雙控考核時按國家有關政策給予激勵。
三、各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會同經濟運行管理部門要切實承擔牽頭責任,按照消納責任權重積極推動本地可再生能源電力建設,開展跨省跨區電力交易,推動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落實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任務。2022年2月底前,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報送2021年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完成情況。
四、各電網企業要切實承擔組織責任,密切配合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按照消納責任權重組織調度、運行和交易等部門,認真做好可再生能源電力并網消納、跨省跨區域輸送和市場交易。2022年1月底前,國家電網、南方電網所屬省級電網企業和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向省級能源主管部門、經濟運行管理部門和相關派出機構報送2021年本經營區及各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量完成情況。
五、各派出機構要切實承擔監管責任,積極協調落實可再生能源電力并網消納和跨省跨區域交易,對監管區域內消納責任權重完成情況開展監管。2022年2月底前,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報送2021年監管情況。
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將組織有關單位按月跟蹤監測各省級行政區域可再生能源電力建設進展及消納利用水平,按季掌握電網企業調度部門、交易機構落實中長期電力交易情況,按半年評估各省級行政區域消納責任權重執行情況,按年度通報各省級行政區域消納責任權重完成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