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電力網(微信公眾號:China_Power_com_cn)獲悉,據最高檢網站3月23日消息,近日,包頭市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原黨委副書記、總經理、董事張福生作出逮捕決定。
最高檢指出,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原黨委副書記、總經理、董事張福生(正廳級)涉嫌受賄一案,由內蒙古自治區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經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包頭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日前,包頭市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張福生作出逮捕決定。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據了解,內蒙古電力集團是內蒙古自治區直屬國有獨資特大型電網企業,負責建設運營自治區中西部電網,承載著區內8個市(盟)工農牧業生產及城鄉1429萬居民生活供電任務,同時向華北、陜西榆林、蒙古國跨省區和跨國境供電。近年來,由于內蒙古自治區啟動反腐倒查20年行動,不僅煤炭領域成為反腐重災區,內蒙古電力集團亦有多名高管落馬被查,其中不乏像張福生這樣已經退休多年被業內視為平安著陸者。
中國電力網(微信公眾號:China_Power_com_cn)查閱公開資料發現,在不久前的3月1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通報稱,經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批準,內蒙古自治區紀委監委對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原黨委副書記、總經理張福生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通報顯示:經查,張福生理想信念喪失,政治意識淡漠,對黨不忠誠不老實,處心積慮對抗組織審查;違背組織原則,在干部選拔任用中為他人謀取利益,在組織進行談話時不如實說明問題,隱瞞不報個人有關事項;在利益誘惑面前,未能堅守底線,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將手中掌握的國有資源當成發家致富的“搖錢樹”,通過投資煤炭企業或成立多家公司違規從事與管轄行業相同的營利活動攫取巨額利益,以注冊公司合作名義利用職權直接謀利,在管轄范圍內企業兼職取酬;將公權力作為謀取私利的工具,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在職務調整晉升、工作安排、工程項目承攬、企業經營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張福生個人簡歷
張福生,男,漢族,1953年5月出生,山西朔州人,大學學歷,1986年3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70年6月參加工作。曾任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
1970年06月至1974年05月,烏達礦務局一礦工人;
1974年05月至1980年05月,烏達礦務局一礦工會、機電科科員;
1980年05月至1983年08月,烏達礦務局職工大學學生;
1983年08月至1986年10月,烏達礦務局五虎山礦綜采一隊副隊長、隊長;
1986年10月至1990年12月,烏達礦務局五虎山礦勞動服務公司副總經理;
1990年12月至1991年04月,烏達礦務局職工大學副校長;
1991年04月至1992年07月,烏達礦務局一礦副礦長;
1992年07月至1995年02月,烏達礦務局發電廠廠長;
1995年02月至1997年04月,烏達礦務局副局長;
1997年04月至2001年01月,神華神府東勝煤炭公司副總經理;
2001年01月至2004年03月,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黨委委員、工會主席;
2004年03月至2006年11月,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委委員、副總經理;
2006年11月至2008年10月,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委副書記、副總經理;
2008年10月至2013年05月,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
2013年01月至2016年12月,內蒙古自治區政協常委;
2016年12月,退休。
2020年8月,張福生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2021年3月,包頭市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張福生作出逮捕決定。該案在進一步辦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