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3日,國家能源局印發了《國家能源局用戶受電工程“三指定”行為認定指引政策解讀》(以下簡稱《認定指引解讀》)。
《認定指引解讀》中指出,早在11月30日發布的《國家能源局用戶受電工程“三指定”行為認定指引》是國家能源局查處“三指定”行為的重要認定標準,對于防范和打擊“三指定”行為,保障市場主體和人民群眾合法權益,有效維護用戶受電工程市場秩序,持續提升用電營商環境具有重要意義。
政策解讀:
《國家能源局用戶受電工程“三指定”行為認定指引》政策解讀
近日,國家能源局印發了《國家能源局用戶受電工程“三指定”行為認定指引》(國能發監管〔2020〕65號)(以下簡稱《認定指引》)。《認定指引》是國家能源局查處“三指定”行為的重要認定標準,對于防范和打擊“三指定”行為,保障市場主體和人民群眾合法權益,有效維護用戶受電工程市場秩序,持續提升用電營商環境具有重要意義。
一、《認定指引》出臺的背景
國家能源局始終對用戶受電工程“三指定”行為保持高壓打擊態勢,嚴肅查處了一大批違法行為,有效維護了市場秩序。
隨著電力體制改革持續推進,增量配電網企業等新型電力市場主體不斷涌現,施行“三指定”行為的主體增多,且“三指定”行為的表現形式較以前明顯增多。為進一步規范“三指定”行為的認定工作,國家能源局經認真研究和廣泛征求意見,形成《認定指引》。
二、《認定指引》的主要內容
新修訂的《認定指引》共18條,包括立法目的、適用范圍、定義內涵、認定情形、從重從輕處罰情形等內容。主要內容包括:
(一)明確了“用戶受電工程”定義。《認定指引》在第四條明確了“用戶受電工程”的定義,從內涵上對“用戶受電工程”不同提法進行了統一,明確“本指引所稱用戶受電工程,是指由用戶出資建設,在用戶辦理新裝、增容、變更用電等用電業務時涉及的電力工程”。
(二)明確了“三指定”認定對象范圍。《認定指引》第三條明確“本指引所稱供電企業,是指依法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從事供電、增量配電網業務的企業法人、組織和分支機構”,將從事增量配電網業務的企業納入到“三指定”認定對象范圍。
(三)列舉了“三指定”行為的認定情形。按照用電業擴報裝管理流程,對申請受理、供電方案答復、圖紙審查、竣工檢驗、接電等環節發生“三指定”行為的情形進行了具體列舉,明確了指定設計單位的9種情形、指定施工單位的10種情形和指定設備材料供應單位的8種情形,基本涵蓋了目前常見的“三指定”行為的表現形式。
政策原文:
國家能源局用戶受電工程“三指定”行為認定指引
第一條 為了規范用戶受電工程“三指定”行為的認定工作,有效防范和杜絕“三指定”行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供電市場公平開放,依據《電力監管條例》《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以及《供電監管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監管工作實際,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適用于國家能源局及派出機構對用戶受電工程“三指定”行為的認定及“三指定”行為案件的立案、調查、審查、審理、處罰等工作。
第三條 本指引所稱供電企業,是指依法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從事供電、增量配電網業務的企業法人、組織和分支機構。
第四條 本指引所稱用戶受電工程,是指由用戶出資建設,在用戶辦理新裝、增容、變更用電等用電業務時涉及的電力工程。
第五條 本指引所稱用戶受電工程“三指定”行為,是指供電企業直接、間接或者變相指定用戶受電工程的設計、施工和設備材料供應單位,限制或者排斥其他單位的公平競爭,侵犯用戶自由選擇權的行為。
施工單位包括承裝(修、試)電力設施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
設備材料供應單位包括設備材料供應商和設備材料生產廠家。
第六條 國家能源局及派出機構執法人員辦理“三指定”行為案件過程中,應當遵循專業標準和職業道德,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審核證據,確認事實。
第七條 供電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指定設計單位的行為:
(一)為用戶受電工程直接指明、確定、認定或者限定設計單位,影響用戶選擇設計單位的;
(二)通過口頭、書面或者公示等方式,向用戶推薦或者限定特定的設計單位,影響用戶選擇設計單位的;
(三)授意特定的設計單位介入報裝申請、現場勘察、供電方案答復、設計圖紙審查和竣工檢驗等用電報裝環節,影響用戶選擇設計單位的;
(四)采用不合理的供電方案答復標準、拖延供電方案答復時間等方式,或者在供電方案中未明確引入電源或者供電方式、計量計費方式等設計所需要的必要信息,影響用戶選擇設計單位的;
(五)通過批復不合理的接電點、隱瞞供電能力等手段增加用戶投資成本,影響用戶選擇設計單位的;
(六)自行提高設計、施工單位資質等級、業績標準,或者自行提高設計圖紙審查標準,影響用戶選擇設計單位的;
(七)自行設置設計準入條件,導致用戶只能選擇特定設計單位的;
(八)采用不受理、不通過、拖延設計圖紙審查,或者不出具設計圖紙審查意見等方式,影響用戶選擇設計單位的;
(九)國家能源局及派出機構認定的其他指定設計單位的行為。
第八條 供電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指定施工單位的行為:
(一)為用戶受電工程直接指明、確定、認定或者限定施工單位,影響用戶選擇施工單位的;
(二)通過口頭、書面或者公示等方式,向用戶推薦或者限定特定的施工單位,影響用戶選擇施工單位的;
(三)授意特定的施工單位介入報裝申請、現場勘察、供電方案答復、設計圖紙審查和竣工檢驗等用電報裝環節,影響用戶選擇施工單位的;
(四)自行提高設計、施工單位資質等級標準、業績標準,或者自行提高設計圖紙審查標準,影響用戶選擇施工單位的;
(五)采用不合理的供電方案答復標準、拖延答復時間,或者采取不受理、不通過、拖延設計圖紙審查、中間檢查及竣工檢驗等方式,影響用戶選擇施工單位的;
(六)以不合理的供電方案或者無故提高設計圖紙審查標準增加用戶投資成本,引導用戶為降低投資成本選擇特定施工單位的;
(七)在接電時,要求用戶或者導致用戶選擇特定施工單位進行接電施工,為特定施工單位牟取利益提供便利的;
(八)自行設置施工準入條件,導致用戶只能選擇特定施工單位的;
(九)要求用戶自主選擇的施工單位,與特定的施工單位簽訂分包合同(協議)的;
(十)國家能源局及派出機構認定的其他指定施工單位的行為。
第九條 供電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指定設備材料供應單位的行為:
(一)為用戶受電工程直接指明、確定、認定或者限定設備材料的品牌、生產廠家或者供應單位,影響用戶選擇設備材料供應單位的;
(二)通過口頭、書面或者公示等方式,向用戶推薦或者限定特定的設備材料供應單位,影響用戶選擇設備材料采購選擇權利的;
(三)自行提高設計、施工單位資質等級標準、業績標準,或者自行提高設計圖紙審查標準,影響用戶或者施工單位選擇設備材料供應單位的;
(四)采用不合理的供電方案答復標準、拖延答復時間,或者采取不受理、不通過、拖延設計圖紙審查、中間檢查及竣工檢驗等方式,影響用戶或者施工單位選擇設備材料供應單位的;
(五)要求用戶或者施工單位對設備材料額外進行試驗檢測,影響用戶或者施工單位選擇設備材料供應單位的;
(六)指定設備材料特定型號、規格、生產廠家,或者限定設備材料供應品牌范圍,影響用戶或者施工單位選擇設備材料的;
(七)通過指定設計、施工單位,以工程總承包等形式,指定設備材料供應單位的;
(八)國家能源局及派出機構認定的其他指定設備材料供應單位的行為。
第十條 供電企業要求用戶委托其代建或者指定特定單位代建用戶受電工程,可以認定為“三指定”行為。
第十一條 用戶委托實施的用戶受電工程,供電企業未按規定組織招投標或者違反招投標有關規定,選擇特定設計、施工或者設備材料供應單位的,可以認定為“三指定”行為。
第十二條 對于用戶自主選擇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和設備材料供應單位的,供電企業在業務受理、供電方案答復、設計圖紙審查、中間檢查、竣工檢驗和裝表接電等環節采用不同標準、設置障礙的,認定如下:
(一)用戶被迫改變選擇供電企業指定的設計、施工或者設備材料供應單位的,可以認定為“三指定”行為;
(二)用戶未改變選擇,供電企業不按照規定辦理用電業務的,按照《供電監管辦法》第十八條第一、五款認定;
(三)用戶未改變選擇,但是足以影響其他用戶選擇權或者該用戶后續用戶受電工程選擇權的,按照《供電監管辦法》第十八條第五款認定。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能源局及派出機構已對“三指定”行為進行責令改正:
(一)要求該地市供電企業進行過“三指定”行為整改的;
(二)在該地市供電企業開展過“三指定”行為監管,并采取了監管措施的;
(三)要求該地市供電企業開展過“三指定”行為治理,并采取了監管措施的;
(四)其他對該地市供電企業進行過“三指定”行為整改的情形。
第十四條 供電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重處罰:
(一)社會影響惡劣的;
(二)以暴力、脅迫手段實施“三指定”行為的;
(三)不配合或者干擾國家能源局及派出機構以及所屬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
(四)因“三指定”行為發生電力安全事故的;
(五)因“三指定”行為接受過行政處罰等處理后,又實施“三指定”行為的;
(六)其他依法從重處罰情節。
第十五條 供電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三指定”行為危害后果的;
(二)配合國家能源局及派出機構調查有立功表現的;
(三)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情節。
第十六條 國家能源局及派出機構可以就用戶受電工程“三指定”行為咨詢并采用專家意見書和法律意見書。
第十七條 本指引由國家能源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指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用戶受電工程“三指定”行為認定指引(試行)》(辦稽查〔2009〕76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