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國家能源局官網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36號”。
第36號令明確:《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管理辦法》已經2020年8月23日國家發展改革委第10次委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20年10月11日起施行。原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于2009年12月18日公布的《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令第28號)同時廢止。
據了解,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依據《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國務院令第196號)設立,其監督管理及組織實施工作由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負責。
原《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管理辦法》(電監會28號令,以下簡稱28號令)于2009年12月由原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修訂通過,自2010年3月施行以來,在規范電力建設市場秩序、筑牢電力設施安全基礎、促進電力系統穩定運行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近年來,黨中央、國務院持續深入推進“放管服”改革工作,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明確提出,要“深入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改善營商環境,激發各類市場主體活力”,從2020年起正式實施的《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在法規層面對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作出了更明確規定。
《辦法》深入貫徹落實“放管服”改革精神,重點圍繞“減條件、減材料、減環節、減時限”要求,在切實降低制度成本和企業負擔的同時,進一步優化完善許可管理制度和監管措施。
《辦法》指出,承裝(修、試)電力設施市場經過多年培育發展,經營主體類型多樣,競爭格局相對成熟,其中超過80%為民營企業。通過修訂原有許可管理制度,深入貫徹“放管服”改革精神、全面落實優化營商環境要求,是進一步做好相關許可管理工作的必然要求。
中國電力網(微信公眾號:China_Power_com_cn)注意到,《辦法》全文共7章43條,與28號令相比,新增3條、刪除6條、修改29條。除根據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對所涉行政部門名稱作必要調整外,重點完善內容包括:
(一)調整完善許可制度,促進優化營商環境
一是完善事中事后監管措施。取消跨區作業報告、自查以及與營業執照登記管理銜接等滯后性監管措施,減少對市場活動的直接干預,落實“證照分離”改革要求;明確與“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相結合,依法實施信用監管,加快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許可監管機制;
二是著力解決實踐中的難點問題。針對部分西部省份輸電線路電壓等級的特殊情況,合理調整二級許可證的電壓等級許可范圍。
(二)補充完善法律責任,不斷強化依法行政
一是對采取不正當手段申請或取得許可的行為,進一步依法規范相關法律責任內容;
二是對各類違反許可管理制度的典型問題,以及發生重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或者重大質量責任事故的持證單位,進一步依法完善相關行政處罰規定。
(三)全面簡化許可辦理,深入落實簡政放權
一是大幅精簡申請條件,切實減輕企業負擔。取消經營場所、機具設備、注冊建造師、經濟管理人員、技術檔案管理制度等5項申請條件要求,申請條件由12項減少為7項,總體精簡約42%;所涉各類各級具體申請條件標準由137項整合簡化為33項,總體精簡約76%;申請條件中的專業人員數量標準平均下調約40%;
二是取消證明材料,壓減許可辦理時限。取消許可證原件、專業技術人員任職資格證書等證明材料要求,各類申請事項所需材料由15類減少為5類,整體壓減約67%;所需環節由6個減少為5個,壓減約17%;許可辦理時限平均縮短25%。
下一步,國家能源局將積極做好政策宣貫、制度銜接等后續工作,切實將《辦法》全面落實到位,進一步規范市場秩序,促進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行業持續健康發展。